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主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七月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