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简介
西安少儿教育学会是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团法人单位,承担少儿教学研究、交流、培训、行业管理和行业标准制定工作,下设西安市少儿教育教学专家委员会,与全国少儿英语师资证书陕西省考试中心合署办公。
依据国家政策,学会面向社会启动少儿教育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目前开设的项目有:少儿国学教育、少儿英语教育、少儿数学教育、少儿艺术教育、少儿智力开发等,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可获得少儿教育行业相应等级的《少儿教育师资证书》和《少儿教育教师上岗证书》。
尚德书院是西安少儿教育学会直属机构,是知名的课外辅导品牌,设幼儿部、小学部、初中部、高中部。
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安少儿教育学会,英文名Xian Institute of Children Education 缩写XAI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市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面向少儿基础教育,由热衷于少儿教育科学研究的教育工作者和热心少儿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自愿组成,并经西安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少儿教育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从事少儿教育科学研究,开展少儿教育学术活动,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推动全市少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安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西安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96号西安国际贸易中心16层1618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发起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发起人是牛怡敏、郭庆、姬福太、冯光明、罗阿宁、程建华。
发起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会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会的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牛怡敏,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少儿教育理论调查研究,举办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少儿教育业务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内部刊物资料。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采取理事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制。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团体、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二)愿意参与少儿教育科学研究并在该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单位及团体会员主要由西安地区的大中专院校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的相关专家学者和培训机构构成;个人会员由有一定研究能力,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论文、论着的教育科研单位和师范院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教育经验丰富,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有一定教育管理经验,并具备研究能力、热心学会工作的学校领导及其他社会人士构成。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团体、个人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西安少儿英语教育学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个人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优先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七)积极从事少儿英语教育科研和少儿英语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为本市少儿英语教育事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八)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成员单位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5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研究方向设专业委员会(分会),为本会分支机构。其任务是,按照本会章程,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发展会员。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均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任期5年。
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底须向本会集中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及实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申请登记或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连续1年以上未开展活动或不向本会进行工作述职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年度检查或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四)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五)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登记的;
(八)理事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又无特殊情况的;
(九)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科研成果评选中乱收费、乱评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依法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依照本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五)财务管理情况;
(六)应当报送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设置
法定代表人:牛怡敏
会长:牛怡敏
副会长:程建华 姬褔太 罗阿宁
秘书长:郭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西口1号
办公室电话:029-82370628 Email:xaice20110425@163.com